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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佛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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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認定新變革-淺談ICF新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股長林欣緯

我國96年7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後,對於身心障礙的認定將有重大變革,舊制身心障礙者的障別分為十六類,新制改採國際健康功能及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將障別分為:(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等八大類。

ICF新制即將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國民在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前述八大類障礙類別者,即被認定為身心障礙者。亦即,與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僅由醫師判定方式不同,ICF新制加上了社會因素與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的精神。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ICF新制針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將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完成後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其中需求評估須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評估,符合規定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ICF新制模式概念分為「功能與失能」、「背景因素」兩個部分,其中「功能與失能」包含「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及參與」兩個要素,「背景因素」則包含「環境因素」、「個人因素」兩個要素,ICF新制鑑定工具依此概念發展相關的編碼系統,呈現身心障礙者在身體功能、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以及環境等面向之狀況。

ICF新制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將採兩階段換證,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新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主要對象,第二階段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則以執有永久效期手冊者為對象,依ICF新制取後身心障礙證明者,每5年須重新鑑定。ICF新制除了分類與鑑定方式的改變之外,最重要的是重新解釋「身心障礙」的概念,非單純以醫療模式或損傷/疾病為標準,加入了活動與參與的面向,以及環境對個人的影響;在福利輸送方面轉變為主動提供服務,並且至少每5年要重新檢視其需求(重新鑑定)。

政府部門推動社會福利服務,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參與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改制合併後,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26,693人(至99年12月底止),佔高雄市總人口4.57%,ICF新制實施影響新申請與現有12萬餘名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認定制度的變革與ICF新制推動初期的磨合,有賴政府部門與民間社團組織協力宣導,讓相關專業人員以及民眾能瞭解新制內涵與鑑定流程,更重要的是,透過ICF新制的實施,期能讓身心障礙者獲得更適切的福利服務,讓民眾的障礙概念有所轉變,進而重視社會參與及環境改變,建構一個無礙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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